绥芬河市《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第十条规定:对所从事产业符合我市产业政策、产业发展规划、各职能单位的管理规范要求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上一年度为基数,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幅达到10%(含)至15%之间的,按地方财政贡献新增部分给予50%扶持;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达到15%(含)至25%之间的,按地方财政贡献新增部分给予60%扶持;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幅达到25%(含)以上的,按地方财政贡献新增部分给予70%扶持。
据牵头单位市工业信息科技局主任科员刘润德解读:此项政策的目标在于引导产业合理布局、促进升级改造,散、乱、污染企业不在支持范围;上一年度的基数,即是设定2018年的实际贸易额300万为固定基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指年营收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纳入国家统计管理的企业,全市现有54户;新增部分,是指当年实际缴税减去上年缴税的增加部分;实行奖励的最终目的,是扶持企业发展,有效激活财力。该项政策由市财政兑现,市统计局、市税务局配合落实。
绥芬河市《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第十六条规定:设立500万元工业奖励资金,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大、税收贡献大、科技含量高、生产终端产品、区外市属工业企业向园区整体搬迁等对我市经济发展、产业结构、产业布局、环境保护贡献突出的重点工业企业或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经市政府同意,另行予以重点扶持。
据牵头单位市工业信息科技局刘润德解读:上述奖励资金由市政府设立;向园区整体搬迁,是指向边境经济合作区、综合保税区整体搬迁费用较大的大企业;环保贡献突出,例如拆除或改造污染严重的锅炉等设备;政策实施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市大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主任陈铁锋解读:市发展和改革局将对企业或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对我市经济发展的帮助程度、对改良二产经济发挥作用、是否属于配合产业布局调整进行搬迁等方面作出认定,比如天然气进口、清洁能源产业等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