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民营企业融资瓶颈。《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第二十三条规定: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新增贷款抵押物的抵押率给予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的支持;深入搭建“政银企”对接平台,引导金融机构对还款意愿好、经营正常的民营企业,优先运用循环贷款、无还本续贷等提供信贷支持。发挥工业“贷款周转金”作用,帮助生产经营正常、市场前景好的民营企业解决流动资金贷款到期续贷倒贷的难题。鼓励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仓单质押、关税保函、小额典当、口岸动产质押监管等业务,降低现行流动资金担保率,减少中小民营企业融资成本。
政策执行牵头单位绥芬河市金融服务中心副主任梁克进解读:深入搭建“政银企”对接平台,是指政府牵头,帮助银行企业搭建由三方组成的担保平台;循环贷款,是指在使用一次给予的授信额度内,进行循环借新还旧;而仓单质押、关税保函、小额典当、口岸动产质押监管、现行流动资金担保费率等看似晦涩难懂的金融专用术语,对于企业,则是一看便知、通俗易懂。
政策执行牵头单位市工业信息科技局工业科科长刘禹超,对工业“贷款周转金”予以重点解读:根据《绥芬河市中小型工业企业贷款周转金管理办法》(绥政办发【2015】51号)规定,贷款周转金在管理和使用上实行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方式,由绥芬河市财政局、市工业信息科技局监督指导,并委托市政策性融资机构绥芬河海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贷款周转金的运行平台办理周转金业务;由市工信局牵头制定贷款周转金操作规程,指导、检查周转金业务开展情况,负责督导贷款周转金回收,会同财政局定期开展周转金绩效评价和工作总结;贷款周转金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同一企业申请每年不超过2次(在满足风险控制的前提下,可适当调整使用次数);贷款周转金业务不以盈利为目的,遵循保本微利的原则,收费标准按资金使用额度每日万分之三缴纳手续费(也可根据具体业务情况适当调整收费标准),除手续费外,不再收取其他费用。
落实该政策,由市财政局、人民银行绥芬河支行、绥芬河海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绥东试验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相关部门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