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芬河市于2019年2月27日出台《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中,第十三条为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发展,具体内容为:对线上销售本地区商品年超过500万元的存量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以2018年为基数,第一年按对地方财力新增贡献的100%予以奖励,第二年按80%奖励,第三年至第五年按50%奖励。对2019年起初创且线上销售本地产品年超过200万元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每年按照企业对地方财力新增贡献的80%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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