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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绥芬河市“荣誉市民”授予称号办法 (试行)的通知

绥芬河镇、阜宁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现将《绥芬河市“荣誉市民”授予称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8日

绥芬河市“荣誉市民”授予称号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和表彰在我市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和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士,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外籍华人、国际友人以及市外其他人士,可授予“绥芬河市荣誉市民”(以下简称“荣誉市民”)称号。

第三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必须坚持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对我友好、本人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的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外籍华人、国际友人以及市外其他人士,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一)在促进我市对外交往、扩大对外交流合作、促成国际友好城市和友好合作关系方面,贡献突出,有实质性合作成果的;

(二)为我市引进人才、资金、技术和设备,或帮助我市培训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我市制订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城乡规划和推动技术进步、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提出有重要价值的建议,经采纳后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四)积极宣传绥芬河口岸,在我市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领域发挥重要作用,贡献突出的;

(五)热心支持和资助我市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慈善事业,一次性捐赠、捐助50万以上或长期捐赠、捐助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在社会上形成良好风气的;

(六)在我市实际一次投资超过1500万美元,或累计投资超过6000万美元;一次性引进外资2000万美元,或累计引进外资超过8000万美元,产生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七)来绥投资的客商在绥工作生活5年以上,且个人所得税5年内累计达到1000万元以上,对我市贡献突出的;

(八)在相关领域、行业为我市做出突出贡献,并与我市长期保持友好交往的知名人士;

(九)为我市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或曾在我市工作,离绥后仍心系我市发展建设,积极为我市重点项目和重点工作做出贡献的。

第五条  本市荣誉市民的推荐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根据申请情况和需要,可不定期进行评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之一的,遵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推荐单位征得本人同意,经主管部门审查,向市政府提交申报材料。各部门、各单位应从严掌握、慎重对待,认真推荐声誉高、影响好、贡献突出、符合条件的人士;

(二)填写《绥芬河市荣誉市民推荐表》,连同经被推荐人确认的申报材料,向所在行业相关主管部门申报,在申报前应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及有关部门的意见;

(三)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交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后,进行综合评价,报市人民政府审核;

(四)市人民政府将审核确定的荣誉市民人选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后如有异议的,申报单位应当自公示期满三十日内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由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五)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市人民政府给被授予绥芬河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颁发《绥芬河市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荣誉市民证书由市长签署;

(七)市政府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向被授予绥芬河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颁发绥芬河市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并通过新闻媒体对其事迹及所作贡献进行宣传表彰。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荣誉市民参加下列活动,相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一)推荐部分荣誉市民列席旁听市人大、市政协的有关会议;

(二)召开荣誉市民座谈会,及时向荣誉市民通报我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建设与发展情况,听取荣誉市民对我市建设和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荣誉市民对我市营商环境进行专题考察评价;

(四)本市举办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可邀请荣誉市民出席,并给予贵宾礼遇;

(五)组织荣誉市民参加公益活动;

(六)根据需要或荣誉市民建议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七条  荣誉市民在本市享受以下待遇:

(一)不在本市居住的荣誉市民,在本市停留期间,由市政府为其活动提供方便;

(二)本人参加我市召开的荣誉市民座谈会期间,免除在我市的一切公务费用,核销往返的差旅费;

(三)本人及直系亲属可在本市指定医院每年免费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可享受专家门诊、大型设备检查、就医优先等礼遇;

(四)进出绥芬河口岸,各相关联检部门给予礼遇和方便;

(五)荣誉市民的子女在本市入学、入托,优先予以安排;

(六)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我市旅游景点可享受免门票的礼遇;

(七)本人在我市注册公司办理企业时,对投资的重要建设项目提供全程代办等服务;

(八)本人在我市购买政府公布的优惠房屋时,可享受总房价60%的优惠价,办理房产证等手续时,享受绿色通道服务;

(九)本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依法免于行政处罚;

(十)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礼遇和优惠待遇。

第八条  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活动及后续工作的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九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十条  关于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组织形式,本着采取被授予人自愿的原则:

(一)若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时,被授予人在绥芬河市,在我市举办颁奖仪式,并授予证书和证章。

(二)若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时,被授予人不在绥芬河市或不方便到绥芬河市,以邮寄送达等方式,授予证书和证章。

第十一条  荣誉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注销证书、证章,并予以公告:

(一)在申报荣誉市民称号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有其他与荣誉市民称号严重不相称的行为的。

撤销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示,并通知其本人。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